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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服务篇-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来源: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 时间:2024-08-01 作者:达才网 浏览量:

一、实施范围

1.用人单位(在市场监管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

在通川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

2.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计发办法.

(一)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政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15年。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以及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比如独生子女增发等),过渡性养老金(19951231日及以前参保的)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执行相关文件精神。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如何处理养老保险

(一)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按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参保人。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已实现全省通办,由新参保地直接办理参保登记,不需要办理转移。

2)现制度内跨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已实现全国联网,可以通过电子社保卡网上申请办理或者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表,并提出转移申请。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转出地出具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表交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即可。

五、待遇领取地确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以下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遗属待遇

20219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七、咨询电话

0818-210322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缴费档次及补贴标准(单位:元)

个人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

200

40

300

45

400

50

500

60

600

60

700

65

800

70

900

75

1000

80

1500

100

2000

120

3000

160

4000

200

5000

240

6000

280

10100(达州最高档)

280

(一)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一级、二级)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由财政按每人每年100的标准代缴。

(二)参保人员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但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能办理补缴。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及资格认证方式

(一)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计发办法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33元,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包括历年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除以139。

2.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年满65周岁基础养老金调整为135元/月,年满80周岁基础养老金调整为138元/月。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参保人员在市内跨县(市、区)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在跨市或跨省转移的,可以在转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转移。

五、死亡待遇

(一)城乡居民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在60日内申报的,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当月养老金标准12个月计发;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按基础养老金6个月计发(但不得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除外)。

六、咨询电话

0818-2133893

工伤保险参保

一、参保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一)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

三、工伤保险待遇

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咨询电话

0818-2103226

工伤认定

一、申请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据材料或者由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证据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相关材料;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据材料: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据材料;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具有结论性意见的责任认定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据材料;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材料。

本条规定的所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内部数据协同等方式依法提取或查验的,申请人不再提交。

三、认定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部门。

四、工伤认定申请

(一)参保职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向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在我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或注册的用人单位,其在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未参保职工。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咨询电话

0818-2377100

劳动能力鉴定

一、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职工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机构提交申请。

(二)审核资料。相关机构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材料的时限。逾期不补正全部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三)医学检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由相关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学检查;并将医检结论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专家评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根据当事人的工伤认定情况、医学检查情况以及相关病历资料,对照《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作出鉴定结论。

(五)结论送达。相关机构及时通知单位和当事人领取结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资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三、咨询电话

0818-2377100

农业产业发展篇

一、粮食生产方面

(一)大豆种植激励政策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区内大豆实际种植户,包括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2.补助方式。包括物资补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按大豆实际种植户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大豆种子、复合肥等物资补助和现金补助。

3.补贴标准

1大豆种子按每亩3.5公斤的数量发放到种植户。

2超过30亩及以上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模式间(套)作大豆的适度规模种植户,每亩补贴150元。

3)超过30亩及以上的净作大豆、经济作物间(套)作大豆的适度规模种植户,每亩补贴100元。

4)对复耕撂荒地扩种大豆的种植户,除按区政府相关规定给予撂荒耕地整治补助外,参照本方案给予大豆种植补贴。

5)种植户除享受本方案外,同时可以依法享受省、市大豆种植相关奖补政策。

(二)耕地轮作休耕扩种油菜试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区内油菜实际种植户,包括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2.补助方式。包括物资补助和现金补助两部分。按油菜实际种植户的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油菜种子、复合肥等物资补助,给予适度规模种植现金补助。

3.补贴标准

1油菜种子按每亩100克(直播300克)、复合肥按每亩不高于15公斤的数量发放到种植户。

2超过30亩及以上的油菜适度规模种植,每亩给予现金补贴100元。

3对复耕撂荒地扩种油菜的种植户,除按区政府相关规定给予撂荒耕地整治补助外,同时给予油菜种植补贴。

4种植户除享受本方案外,同时可以依法享受省、市油菜种植相关奖补政策。

(三)撂荒地整治工作奖补方案

把农村撂荒土地复耕纳入区本级财政投入和扶持范畴,对撂荒2年以上的土地进行复耕复种连片30亩以上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补。

1.治理等级。根据撂荒耕地现状、治理难度和治理效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治理难度大、树木成林、需动用大型机械深翻作业的撂荒耕地,通过治理能满足旱涝保收和耕、种、防、收等环节宜机作业,能承受一般性自然灾害不崩塌,治理完成当年能播种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

二级:治理难度较大、树木杂草完全覆盖、需动用一般机械深翻作业的撂荒耕地,通过治理基本能满足旱涝保收和耕、种、防、收等环节宜机作业,能承受一般性自然灾害不崩塌,治理当年能播种水稻、玉米、大豆、马铃薯、红薯等主要粮食作物。

三级:撂荒二年以上、杂草覆盖、通过一般机械或人工复耕的撂荒耕地,通过治理基本能达到耕、种、防、收等环节宜机作业,至少能满足一季玉米或马铃薯、红薯、油菜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生育期生长,能承受一般性自然灾害不崩塌。

2.补助标准。根据治理等级,按标准予以奖补,第一年给予一级补助600元、二级补助500元、三级补助300元;第二年给予一级补助400元、二级补助300元、三级补助200元。复耕后再次抛荒不再享受补助政策。

二、园区建设方面

根据中央、省市区关于现代农业园区认定和评分标准,对认定为国家级园区的给予10000万元/个进行补助(其中纳入国家级园区培育名单给予3000万元/个培育补助);省级三星级园区给予2000万元/个(其中纳入省级培育名单给予1000万元/个)、后晋升为四星、五星级园区的另再给予500万元/个进行补助;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给予200万元/个进行补助(其中纳入市级培育名单给予100万元/个进行补助);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个进行补助,对未纳入示范园区的其他园区只命名,不给予奖补。

三、畜禽发展方面

(一)通川区对2023年新增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奖励3万元/个,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奖励1万元/个(国家级标准为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省级标准为年出栏生猪3000头以上)。

(二)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生猪保供稳价九条措施》,通川区2023年实时启动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给予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4.5万元/个,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2.5万元/个。

四、蔬菜生产方面

根据达市农办﹝2023﹞20号文件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意见拟实施“菜篮子”新建(改造提升)和应急蔬菜生产保供项目奖补。

(一)对列入市级“菜篮子”新建、改造提升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50%分别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万元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主体为在达州市通川区范围内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经营主体。已经享受过相关项目资金扶持的主体,不得重复申报。

2.2023年以来,新建“菜篮子”标准化蔬菜育苗基地20亩以上、设施蔬菜50亩以上、露地蔬菜100亩以上;巩固提升“菜篮子”标准化蔬菜育苗基地40亩以上、设施蔬菜100亩以上、露地蔬菜200亩以上。

3.2023年以来,在土壤改良、水肥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经营主体自身投入30万元以上的“菜篮子”蔬菜(育苗)基地。

(二)对市级应急保供蔬菜基地给予1000元/亩补助。

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报主体为通川区内常年从事蔬菜种植且蔬菜供应达州主城的新型经营主体。已经享受过相关项目资金扶持的主体,不得重复申报。

2.2022年以来,新建或巩固提升“菜篮子”标准化设施蔬菜50亩以上、露地蔬菜100亩以上,且年供应主城蔬菜总量为150吨以上。

五、农民培育方面

(一)职业农民支持措施:

1.纳入深化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职业化试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试点对象是家庭农场主或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从事粮油生产的,优先作为试点对象。

2)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3)年龄18至55周岁。当地公认的“田秀才”、“土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0周岁。

4)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通川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辐射带动作用强,在农资技术、销售渠道、品牌建设等方面带动小农户共享共赢。

6)遵纪守法,无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重大农业安全生产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融资失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社会信用不良记录。

2.政策支持

1)学历提升。对试点期内认定的试点对象,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涉农院校或涉农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审核后每人一次性按照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研究生80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2)生产扶持。对纳入试点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发展农业产业上给予一定扶持,支持购买或建设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等。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支持试点对象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每人年度补助额按照个人缴费额的50%给予养老保险补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补助,养老保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4)农业雇主责任保险。为了降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营风险,鼓励试点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每户家庭农场或专业合作社按照缴费额的70%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每户不超过0.5万元。

5)农业保险方面。鼓励试点人员购买特色农业保险(青脆李、蓝莓、草莓、生猪价格指数等)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水稻、玉米、油菜、能繁母猪、育肥母猪等),自交保费1万元以下的试点人员按个人缴费额的50%补助;自交保费1至5万元的试点人员按个人缴费额的40%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自交保费5万元以上的试点人员按个人缴费额的30%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6)评先评优激励制度。鼓励试点人员积极创先争优,在试点期内成功创建省级以上的家庭农场和专合社,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试点人员在试点期内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农业类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分别补助2万元/人、1万元/人。

(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项目:头雁计划

1.培育对象:面向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人、市县级农业产业化农头企业负责人及种养大户等6类带头人(仅限乡村人才、不含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

2.政策支持(确保参与培育学员在一年的培育期内享受至少一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扶持政策):

1)“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鼓励所在县(市、区)重点支持其参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现代化园区、乡村振兴示范县、现代农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重大项目建设,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现代种业提升等项目建设中予以支持。

2)“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在种粮大户补贴、稻谷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政策落实方面优先考虑。

3)“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纳入各级示范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重点组织等评定范围,并予以优先考虑。

4)“头雁”培育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支持其参与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建设、智慧农业建设、设施农业建设、粮油单产提升、农业产业强镇建设等。

5)开展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直通车“头雁”专项信贷服务行动,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服务、对有信贷需求的培育对象,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推送信贷申请,鼓励金融机构对培育对象贷款给予优惠利率、简化信贷流程,加快审核放款速度。

6)引导和鼓励“头雁”培育对象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7)对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头雁”培育对象,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优先推荐申报农民技术系列职称,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根据培育对象业绩,符合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在各类人才表彰激励政策如“天府农业大师”基层专项,农业丰收奖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秀职业农民”评选等予以优先考虑。

8)对各方面表现优异且符合“农村致富带头人”认定条件的“头雁”培育对象,可优先推荐并纳入认定范围。

(三)高素质农民工培育

1.事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提升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市场营销水平,对培训合格的学员进行职业农民认定,纳入职业农民制度试点进行支持。

2.事项补助环节、方式及标准

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管理人员自主申请,对文化程度高、产业发展好的学员推荐参加省、市调研,参训学员实行免费培训。

六、新型经营主体方面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金补助,首次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一次资补30、10、5万元。

申报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后,可以申报享受相关的财政补助,比如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设施改善项目,区级以上的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农业生产设施改善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

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奖补

1.事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级农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2.事项补助环节、方式及标准

对首次活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与5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信贷担保项目贷款

1.事项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粮油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苹果茶、中药材、青花椒、蓝莓、草莓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农资、农机、农电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业新产业新业态。

2.事项补助环节、方式及标准

主要支持通川区范围内从事农业及涉农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九、农机购置补贴

1.实施范围及资金来源

1)实施范围:全区所有乡镇街委

2)资金来源: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2.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大类45个小类113个品目(详见《四川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数量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试点产品的单机(套)补贴限额原则上按上述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详见(《四川省2012-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一批)。

3)补贴数量。为尽可能扩大农机购置补贴受益面,减少矛盾冲突,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当年购买补产经营组织当年购买补贴机具数量一般不超过35台,或补贴资金上限控制在50万元内。

十、“二品一标”农业品牌培育创建

1.支持方向

对当年度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经营主体或企业。

2.事项补助环节、方式及标准

对当年度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经营主体或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十一、合作社

1.事项支持方向

区级以上示范社

2.事项补助环节、方式及标准

中央财政资金对单个主体补助不超过总投资的30%,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十二、咨询电话

0818-2524326

维权保障篇

劳动争议仲裁

一、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管辖范围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具体受理范围:

(一)区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区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区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中央、省属驻辖区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四)人事关系(或党的关系)在区的中央、省属驻辖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五)驻辖区部队团级(含)以上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六)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外国人和台港澳居民与我区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七)区内跨地区、跨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八)其他应该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申请材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劳动者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证明。

被申请人是企业的,提供工商注册信息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查询,也可登录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被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法人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可向市市场监管局查询

提供书面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并说明证据来源如有证人证言的,要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联系方式和住所。证据材料一次性完整提交,附目录、编号,并装订成册。

如属集体争议的,应推举1至3名代表人,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900-1700

五、办理地点

通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阳平路66号通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六、咨询电话

0818-2370772

法律援助

一、申请条件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形式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权证明

(三)经济困难承诺书;

(四)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永兴路173

五、咨询电话

0818-2120186

就业创业篇

吸纳就业补贴(奖补)

一、申报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其他依法登记的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二、申报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就业服务管理局(通川区阳平路66号)

四、咨询电话

0818-2375414

创业担保贷款

一、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和吸收重点支持人群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可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向经办银行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对贷款进行贴息。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后贷款年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个百分点

三、申报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就业服务管理局(通川区阳平路66号)

、咨询电话

0818-2375414

就业帮扶载体扶持

一、申报条件

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申报时间

2025年12月31日

三、申报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就业服务管理局(通川区阳平路66号)

四、咨询电话

0818-2375414

返乡创业一次性奖补

一、申报条件

201811日起,通川区辖区范围内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申报材料

(一)达州市通川区返乡农民工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申请人本人银行帐户复印件;

(六)现金流水、商品进销存台账

(七)返乡证明材料(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就业情况说明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对应就业期间的至少一个月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佐证材料之一);

(八)达州市通川区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申请承诺书

(九)所在辖区乡镇街委出具的申请人未担任村(社区)干部证明。

三、申报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通川区朝凤北路201号)

三、咨询电话

0818-5342549

劳务品牌培训

一、培训对象

有培训需求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外来务工人员)、脱贫家庭子女、农村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中、高级劳务品牌培训的须有相应的初、中级培训经历及相关职业资格要求。

二、培训学时

劳务品牌培训每班学员原则上不超过60人,每期培训总学时应不少于15天120学时,每学时不低于40分钟,其中:理论教学、实际操作学时按4:6划分。

三、培训补贴

1.劳务品牌培训:初级(含合格证书)1600元/人、中级2000元/人、高级3000元/人。

2.脱贫劳动力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同一年度内,培训学员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申报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通川区朝凤北路201号)

五、咨询电话

0818-5342549

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

一、申报对象

通川区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管理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户,下同)。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截止2024年5月31日年满16周岁;

(二)具备普通劳动力、技能劳动力或半、弱劳动力;

(三)四川省外稳定就业三个月及以上(不含上学)。

二、补助标准

以人为单位,按照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

三、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本人或其委托人填报《通川区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申报表》,同时提供跨省就业证明(申报人与省外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盖章件、申报人在省外就业三个月以上工资流水证明、购买社保凭证、省外用人单位出具的务工证明材料或其它能够证明申报人跨省就业三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取其一),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将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对应乡镇街委,各乡镇街委审核把关后,形成《通川区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汇总表》,并按程序在“达州市惠民惠农阳光审批平台”上传相关申报资料进行申报。

四、申报地址

达州市通川区农民工服务中心(通川区朝凤北路201号)

五、咨询电话

0818-792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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